“无比正确”却“判了个寂寞”的二审判决,这这这...
犹如“胡风”的成文风格,“本院认为”的前半段交代了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和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后半段的分析部分,“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上诉人虽提出本案上诉,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就是令人实在看不懂了。难怪有二审法官网友惊叹,原来二审判决也可以这么写啊!
上诉到二审法院的案件,大部分是没有新的证据和理由的,只是对于一审裁判结果没有认定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和支持自己的法律观点,提出不服,要求重审审理。犹如这个案件,上诉人虽然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新的证据,但也是提出了三点上诉理由的。
二审法院即使认为一审法院裁判的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起码要对上诉人的理由作出基本的分析说明和观点阐述吧?不能一句,“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就打发了上诉人吧?如果连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都不屑于评述,上诉人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走到二审,还有什么意义呢?
案件当事人之所以去打官司,就是为了找一个可以讲法理、讲明白法理的地方。在各地法院普遍性的案多人少、当事人找法官沟通困难的背景下,法官的裁判文书,是当事人除了开庭之外,认识法官、听法官阐释自己案件的唯一渠道。裁判文书的内容,核心是裁判说理,不仅要讲明事实认定的过程,还要讲明裁判结果的法律推理过程。
有人提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不仅是写作问题,更是法律问题。释法说理的事实基础,来自于审判过程中证据的认定经过,需要对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过程的再现和分析。此案的结果,需要在释法说理中将认定的案件事实上升到法律规定的唯一适用上,进而得出具体案件的法律规定上和司法裁判上结果的统一。
法官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的形成,是一个案件与法律相结合,从事实认定到法律规定适用再到案件司法结果的法律推理过程,不能由法官“不讲事实”、“不讲案情”、“不讲法律”,从过程到结果的生编硬造。
王利明教授曾经说过:判决书中不详写理由,不仅导致裁判质量难以提高,而且导致了某些法官缺乏责任感和进取心,甚至因判决书中不必详写理由而为徇私枉法、贪赃枉法行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已经成为妨碍司法公正的一大障碍,而这个问题也到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且予以解决的时候了。
也许确实存在案多人少、裁判文书无法长篇大论的司法现实,也许办案法官觉得当事人的法律观点及其幼稚根本不值一驳,但是,这些都不应该成为裁判文书可以不讲案件裁判结果的推理过程、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上诉请求)语不懈一说的理由。因为,可能在法官看来只不过是自己每年办理数百起案件中一件,但对于当事人而言,却可能是他倾家荡产的这辈子打的唯一一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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